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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喜全,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4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喜全,被上诉人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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