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喜全,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4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喜全,被上诉人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