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魏某、张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于2011年9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魏某的法定代理人唐丽娜、委托代理人黎曜捚,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魏某X年X月X日出生,上诉人之母唐丽娜与上诉人张某于2007年5月17日在东安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魏某由母亲唐丽娜抚养成年,上诉人张某每月给付魏某抚养费200元,魏某的学习费用及重大医疗费用凭正式发票双方各负担一半。协议达成后,张某每月及时给付了魏某的抚养费。现上诉人魏某认为物价上涨,上诉人张某给付的200元生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故要求增加抚养费。
另查明,上诉人张某离婚后已再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叫张某铭,桂林工务段东安车间出具证明证实,上诉人张某的应发工资为每月2,796元,实发工资为每月2,129元。
本案在二审开庭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每月(即2011年10月起)给付上诉人魏某抚养费400元,直至上诉人魏某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上诉人魏某的正当医疗费用凭魏某的通知、住院凭证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正式发票,由上诉人张某和上诉人魏某的监护人唐丽娜各负担一半,结账时,双方应予到场;
三、上诉人魏某的教育费,按东安县公办学校正式收款票据金额,由上诉人张某和上诉人魏某的监护人唐丽娜各负担一半;
四、一审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双方各负担25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