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1年7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某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冰、助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3日2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瞿某醉酒驾驶豫x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至上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埠集古醇小磨香油门市X路北侧护栏,经检测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12mg/x。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瞿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瞿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日2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瞿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x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至上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埠集古醇小磨香油门市X路北侧护栏,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12mg/x。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瞿某已赔偿被害单位黄埠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瞿某供述,2011年7月3日24时,他酒后无证驾驶其豫x面包车从黄埠街他开的烟酒店出发,沿路南非机动车道往西行驶有20米左右,在一个路口往右转向北进入机动车道,往西行驶十多米,他控制不住车辆了,他开的车头部右侧撞到路北隔离栏,把隔离栏撞倒有十米左右,他停下车,后来黄埠派出所的人赶到现某把他带到黄埠派出所。当天他在李某×家喝了半斤酒。他开车没有驾驶证。
2、证人李某×证言,2011年7月3日20时左右,瞿某等人在他家喝酒,瞿某喝了一斤白酒后,有一个人开车把瞿某接走了,后来他听说瞿某回到黄埠镇X路边隔离栏了。
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3日24时左右,他接到郭占武给他打的电话说:“你朋友把护栏撞坏了,你过来看看”。他赶到现某后,看到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将隔离栏撞倒26节,当时黄埠派出所民警贾志宏在场。当时开车的司机是瞿某,瞿某当时喝醉酒了。
4、上蔡县X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案发现某发生事故情况。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1年7月4日1时53分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对瞿某血样提取5ml。
6、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乙)字(2011)X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瞿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6.12mg/x。
7、上蔡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关于瞿某醉酒驾驶损坏公路护栏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7月4日凌晨,该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某查看得知瞿某醉酒后驾驶豫x面包车撞坏公路护栏26节,其中2节完全损坏。
8、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罚没收某票据,证实被告人瞿某因交通肇事于2011年7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已缴纳1000元)。
9、上蔡县X镇人民政府委托书,证实2011年7月4日凌晨,瞿某醉酒驾驶损坏黄埠镇X镇X路护栏26节,其中2节完全损坏,该政府委托李某×进行处理,确保损坏护栏得到赔偿,其他护栏得到维修。
10、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意见书、收某、证实被告人瞿某在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问题与黄埠镇人民政府委托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11、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7月4日1时许,该大队接到“110”指令称,在黄埠集一辆面包车撞坏公路护栏,驾驶面包的司机喝酒了,后该大队交警迅速赶到现某,现某护栏已修复,到黄埠派出所后肇事司机瞿某已被该所约束。当晚,该大队交警将瞿某口头唤到该大队,并立即对瞿某抽血采样。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瞿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等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瞿某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认罪、悔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瞿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含原已处罚缴纳的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郭建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景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