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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38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36岁。

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不准离婚后,黄某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即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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