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上诉人王某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1200元整,此款当庭一次性付清。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