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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蒋某又于2011年9月1日以“我与李某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某在上诉期间与被上诉人李某协商,并达成了离婚协议,现蒋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律规定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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