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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蓝山县药材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山县药材公司

被上诉人历某

上诉人蓝山县药材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山县药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潘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依平、孟宁波,被上诉人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孝情、黄中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蓝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七月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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