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x.(英国)。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朱某。
原告上海迅泰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
被告阳某,女,57岁。
被告湖南果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
被告湖南熙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
原告x.(英国)、上海迅泰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阳某、湖南果秀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熙可食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开庭前,原告x.(英国)、上海迅泰货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争议已达成了案外和解,原告x.(英国)、上海迅泰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英国)、上海迅泰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7331元,由原告x.(英国)、上海迅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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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唐向东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人民陪审员蒋益华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汤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