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案外人张佳亮
上诉人成某、陈某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09)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议如下:
一、上诉人成某、陈某甲自愿放弃继承被上诉人陈某乙(已故陈某经胞弟)父亲陈某英以及上诉人成某的丈夫陈某经的遗产和讼争建房基地上的建筑材料;
二、案外人张佳亮自愿给付上诉人成某、陈某甲土地补偿等一切费用x元整,此款当场一次付清(已付清);
三、上述款额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成某,陈某甲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