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6月1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治,被上诉人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变压器被盗,只是其中的铜芯线被盗,变压器残值是多少,没有相关依据证实。同时认定变压器的价格依据欠充分,原审原告在原审提供的只是厂方出具的证明,没有提供销售发票,上诉人提供的价格证明与厂方出具的证明有较大差异。另此变压器是否能修复或修复后能否继续使用,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证实。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00元,唐某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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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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