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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蒋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执字第37-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蒋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因客观原因,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某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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