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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请执行何××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何××。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履行××县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在××县X区×楼×单元×室有楼房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所有的位于××县X区×楼×单元×室楼房一栋。

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某、转某、抵押、隐藏、损坏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自2010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4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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