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许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2004年1月因盗窃罪被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8月因盗窃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又因盗窃被劳教一年。2011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珠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东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文钢、人民陪审员周清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莺担任记录。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登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在衡阳县X镇美多利足浴城,用事先准备好的氧焊枪将梁山峰店门口焊开一个洞,其手从洞中伸进去将门打开,盗走创维液晶彩电二台,价值人民币1960元。2010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在衡阳市X村X组,用电焊枪割断李代秋家客厅的窗户上两根不锈钢,入室盗走五粮液酒二瓶价值人民币1778元,一盒五粮液荣华富贵酒二瓶价值人民币300元,茅台酒四瓶价值人民币4396元,一瓶XO洋酒价值人民币2800元,剑南春酒二瓶价值人民币840元,人头马酒一瓶价值人民币400元,极品芙蓉王四包价值人民币130元,索尼摄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2011年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在衡阳市X区X路X号X单元,用焊枪将舒海军家门打开,入室盗得人民币1000元,三星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27元,山寨诺基亚手机和港刊通手机各一台,价值人民币380元。2011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采用焊枪破门入室的方法,窜入衡阳市X区健康里X号C栋X单元X户胡时光家,盗走人民币1500元,柯达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80元,金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元。2011年3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在衡阳市X区X号202户,用氧焊枪破门进入范从禄家里,盗走人民币24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3元。案发后,所有财物已返还或折价赔偿了被害人。被告人许某共盗窃作案六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作案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对被告人许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许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东升

审判员文钢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