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杨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x,陕西省洋县人,家住(略),1987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洋县林业局设计队、酉水区、关帝乡、窑坪乡、金水镇林业站工作,2006年至2008年任洋县X乡林业站站长,案发前任洋县X乡林业站站长。2009年11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1987年1月参加工作,系洋县林业局工作人员。2006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由洋县X镇林业站调任洋县X乡林业站站长、野保站站长、天保站站长职务。2007年12月,秧田乡X村民庞峰(已判刑)以庞焕炜、纪红金、庞新庆、赵万柱四人的名义,丁某某(已判刑)以庞树明、莫田娃二户的名义以及村民胡某某(已判刑)、穆某某(已判刑)、闫石莲、舒某某(已判刑)向秧田乡林业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被告人杨某某未按规定查看申请户的林权证,未深入农户申请采伐地点进行林权调查并现场勘察设计,就填写了采伐设计方案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后上报洋县林业局。在洋县林业局采伐许可证办理后,庞峰、丁某某、胡某某、穆某某、舒某某等人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未安排林业站工作人员按规定上山监督检查、清查验收。导致丁某某2007年滥伐林木材积132.3545立方米、庞峰滥伐林木材积33.62立方米、胡某某滥伐林木材积13.615立方米、穆某某滥伐林木材积14.7立方米、舒某某滥伐林木材积48.7868立方米,五人合计滥伐林木材积243.075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86.1518立方米。丁某某、庞峰、胡某某、穆某某、舒某某所伐林木均用于个人点种香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庞X、舒某XX、丁XX、胡XX、穆XX、李XX、张XX、韩XX、陈XX证言,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林业站职责,洋县林业局非商品材采伐证申办程序及监管要求,洋县林业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森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安排意见》、《关于切实加强人工商品林采伐及非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胡某某、闫石莲、穆某某、纪红金、赵方柱、庞焕炜、庞新庆、庞树明、蒙本芳、舒某某、莫田娃2007年采伐申请、设计方案、采伐证,穆某某、舒某某、胡某某、庞峰刑事判决书,穆某某、胡某某、舒某某、丁某某、庞峰砍伐现场勘查笔录及木材检尺单,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洋县林业局出具的杨某某简历、洋县林业局2006年8月28日文件(洋林发【2006】X号)、洋县林业局2009年11月24日文件(洋林发【2009】X号)等证据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林业站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理农户申请,进行采伐设计和林木采伐检查监督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其林业站辖区内林场被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486.1518立方米,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在单位工作表现好,请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巨惠荣

人民陪审员刘新民

人民陪审员王政轩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转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