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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诉商评委、第三人安徽古井贡异议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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