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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林刑初字第06号被告人陈某某失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四新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某辉担任记录,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同其妻到本村“石岭脚”的旱田上种玉米,两人先把旱田上的杂草及枯玉米秆铲除堆放在田边。12时许,陈某某用打火机点燃田边的草堆进行焚烧,见没有明火后就回家了。13时许,陈某某在自家楼上发现种玉米的地方起了大火,便赶往自家责任田上查看,发现森林火灾是因自家烧茅草引起的。经营林工程师鉴定:森林火灾过火疏林地面积为7公顷(105亩),失火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村干部陈某保的陪同下,到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失火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受损农户苗木费共计8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对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对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鉴定结论和现场照片;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5、火灾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森林火灾过火疏林地面积为7公顷(105亩),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失火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村干部陈某保的陪同下,到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失火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主动赔偿受损农户苗木费共计8000元,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4月12日至2012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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