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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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民一初字第9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

被告阮某。

原告贺某与被告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被告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诉称,2009年12月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限同年12月30日退还,尔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利息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阮某答辩称,蒋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要被告担保,后蒋没有钱还跑了,原告要被告还钱,被告已还14万元,还欠6万元,被告同意还款,但不同意计算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阮某与蒋某是朋友关系,2008年10月25日蒋某向原告贺某借款20万元,被告阮某应蒋某的要求为该借款作担保,并在借条上签了“同意担保,协助收款”等字样。借款到期后蒋某无钱偿还外出躲债,原告要被告还款。此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14万元,尚欠6万元。2009年12月7日,被告阮某收回蒋某出具的20万元借条后,重新向原告贺某出具了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贺某人民币x元,不计息,限年底还清。”因被告没有偿还借据上的款项,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以及被告从原告处收回的蒋某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阮某所欠原告贺某人民币6万元,承担利息1500元,本息合计x元,被告阮某当庭偿还x元,余下4万元限2011年1月20日以前还清,逾期未还被告阮某自愿按月利率2.5%承担利息,原告贺某表示同意;

二、原告贺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阮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小为

二O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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