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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孔××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所大荔县X镇××路××巷,现住大荔县X区。

被告孔×,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村,现住大荔县X区。

原告郑××与被告孔××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艳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2007年11月,我与被告开始筹建大荔县X乡天羽公司。2008年10月7日协议我退出公司。退出后,我多次催要被告给付我拖欠某股权转让费x元,但被告却至今未付。故无奈诉讼至法院,我的诉讼请求为:①要求被告归还欠某x元及利息3000元(从2009年1月起至2010年年底,按月息6厘计算);②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孔×辩称,2007年11月我与原告共同投资成立天羽公司属实,后原告郑××要求退出。2008年10月7日,原告自己起草了一份协议,对于要给他x元一事我不清楚,因原告说有帐可算,碍于朋友情面我签了名。此后,我才知这x元中包含原告在银行贷款利息x元。原告贷款利息不应由我承担,我代他偿还后要求协商,但原告却拒绝,故我未给付他x元。同时,原告强行占有我的车辆,我租车损失x元,这亦应由原告承担。综上,原告应赔偿我,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郑××与被告孔×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大荔县天羽禽业有限公司。2008年10月7日,经过协商,原、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载明:一、经协商,天羽公司股东郑××退出公司,将其40%的股权转于孔×;二、股东郑××退出后,天羽公司自2008年10月7日以前所产生的一切事务以及债务均由股东孔×承担,与股东郑××无关;同时协议还载明公司工商变更等事宜,马××亦在中证人处签名。双方口头说明:原告郑××在信用社贷款20万元(用于公司)由被告孔×负责偿还。同时经过结算,被告孔×给原告书写了欠某一张,内容载明:“欠某欠××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正(x元)欠某人孔×2008年10月7日”。此后,原告郑××退出公司,该公司亦变更了工商登记。2008年年底,被告孔×偿还了原告郑××在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息。随后,被告孔×在原告郑××催要欠某时,提出信用社贷款利息应协商承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查明:2010年7月,原告郑××之妻齐××扣押了被告占有的陕x一汽捷达牌轿车,被告孔×诉讼至本院,要求齐××返还该车,并赔偿扣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x元。经过审理,本院作出(2011)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齐××敏返还被告车辆,驳回被告孔×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的协议、欠某、证人马××的证言、判决书、本院与原、被告的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大荔县天羽禽业有限公司,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合同,实质为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案由应为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孔×购买原告郑××的股权,应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金。双方通过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示的欠某,证明被告下欠某告x元股权转让金。债务应当清偿。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履行期限为2008年12月底以前,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以条据为准。条据未注明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某股权转让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自己代原告偿还贷款利息一事,因双方转让协议时并未约定利息应双方承担,故本案不予涉判。原告之妻扣押被告车辆一事,法院已审理终结,且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再涉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3000元,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郑××剩余的股权转让金x元;

二、驳回原告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负担26元,被告孔×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艳妮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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