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8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1年8月25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良、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6日23时30分许,睢县X乡派出所接到睢县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指令称:城郊乡东转盘南100米路西有人打架,接指令后,城郊乡派出所民警孟XX、和XX带领协警吴X等人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在口头传唤违法被告人黄某、袁某(另案处理)、孙瑞祥(另案处理)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遭到黄某、袁某、孙瑞祥的殴打、谩骂,致使吴X胸部、胳膊等多处受伤、警服被撕烂;当特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张一X带领协警等人赶到现场增援时,黄某、袁某拒不配合,与出警干警进行厮打,并谩骂干警,黄某冲击公安干警并将张一X撞到在地,手部受伤,致使公务无法正常进行。经法医鉴定干警吴X、张一X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由经过当庭出示、宣某、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袁X、孙XX、孟XX、李XX、王XX、刘XX、孟XX、和XX、陈XX、张二X、余X、张三X、张一X等证言;3、书证—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黄某没有提出异议,经查各证据系公诉机关提供,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实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结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乔家习
审判员赵慧敏
人民陪审员闫寒梅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