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皇某甲(曾用名皇某峰),男,汉族,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某乙,男,汉族,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皇某丙,男,汉族,1956年出生。
上诉人皇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皇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皇某甲于2009年6月7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部分费用6万元。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皇某甲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涛,被上诉人皇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皇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黄某志
审判员王玉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