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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恒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皇某甲(曾用名皇某峰),男,汉族,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某乙,男,汉族,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皇某丙,男,汉族,1956年出生。

上诉人皇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皇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皇某甲于2009年6月7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部分费用6万元。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皇某甲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涛,被上诉人皇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皇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黄某志

审判员王玉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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