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曹x与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

负责人朱xx,该支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与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x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x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x负担。

审判员李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