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
负责人朱xx,该支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与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x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x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x负担。
审判员李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