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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虐待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张鲜侠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虐待犯罪,于2011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虐待罪一案,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孙爱英x.80元、张建军x.80元)共计x.6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张XX和被告人赵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王万臣

审判员李予洛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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