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上诉人黄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刘某、黄某乙于2011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补偿上诉人黄某甲500元。上述款项给付之后,上诉人黄某甲与二被上诉人刘某、黄某乙之间的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黄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黄某乙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