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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殷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略)XXXX

被执行人: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略)XXXX

申请执行人殷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抚养费2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殷某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南苑

代审判员冉军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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