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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叶某。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湘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0)潭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湘潭市X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禹俊民、杨某冬行使法律监督,执行机关湘乡市看守所指派干警文剑辉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湘乡市看守所以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减刑四个月十五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协助干部管理好监室,维护监管秩序。劳动改造积极,打扫监内卫生,不怕脏、不怕臭,洗刷厕所时身上弄脏了也无怨言;除完成好本职工作外,还能帮助其他服刑人员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在月考核中,有6个一等岗。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以及罪犯本人的改造认识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三天,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昊

审判员辜桂武

审判员朱泉文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慧娟

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某条根据刑法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第某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第某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二十一条第某款

……

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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