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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某某因要求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增发、补发养老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复民,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某某因要求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增发、补发养老金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予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本案进行案外协调处理要求中止审理,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中止本案诉讼。2010年4月16日,上诉人邵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儒坤

审判员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时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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