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1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骈某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齐某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信阳市X村建造选矿厂非法占用该村X组的土地开采矿石,造成庸某村大量农用地遭到破坏。2011年4月2日经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定界:被告人齐某非法占用庸某村X组的农用地1.2481公顷(18.7215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米某证言,书证:荒山耕地承包协议,鸿升矿选厂转让协议,荒山荒坡临时租用协议、照片,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河南省测绘局为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案发经过,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齐某与王德峰案并案查处的批复,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提出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没有鉴定土地类型的业务范围的理由,经查,河南省测绘局在2010年10月22日颁发给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业务范围有地籍测绘,故该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云清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