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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2008年7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金XX至其原暂住地本市X路,用预留的钥匙开锁进入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姚xx、黎xx、王xx、张xx放在房中的华硕牌F3T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包一只、三星牌R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包一只、索尼牌VGN-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R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骏士牌密码拉杆箱一只、天语牌A908型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嗣后,被告人金XX离沪逃至温州,将上述物品中的华硕牌F3T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包一只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其余物品分别藏匿于其弟金xx和同乡金xx处。现被盗物品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金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金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姚xx、黎xx、王xx、张xx的陈述笔录;证人金xx、金xx、高xx的证言笔录;被盗物品发票、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赃证物品照片、华容小区监控录像;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x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金XX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均被追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8日起至2010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罗涛

书记员黄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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