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徐XX、王某X、周一X、周XX(四人均已判刑),在闫某乡X村一理发店内,将石某乙带至闫某乡X村对石某乙进行殴打,后又将石某乙带至吉庄一片坟地处,挖深一米左右的坑并将石某乙捆绑后用土掩埋至胸部长达三某多小时,最后逼迫石某乙写下“曾抢徐XX五百元”的字据后放其离开,并恐吓石某乙不准报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徐XX、王某X、周一X、周XX的供述;3、被害人石某甲陈述;4、证人闫某、王某X、周二X的证言;5、法医鉴定书;6、刑事判决书、调解协某、领条等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八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系共同犯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徐XX、王某X、周一X、周XX(四人均已判刑),在闫某乡X村一理发店内,将石某乙带至闫某乡X村对石某乙进行殴打,后又将石某乙带至吉庄一片坟地处,挖深一米左右的坑并将石某乙捆绑后用土掩埋至胸部长达三某多小时,最后逼迫石某乙写下“曾抢徐XX五百元”的字据后放其离开,并恐吓石某乙不准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6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7日21时许,敏周楼村的周一X来找我,不久他接了一个电话,徐XX骑着摩托车和姜涛、周XX一起来到我家,就一起骑摩托车出去了,到小王某王某X家门口,徐XX对我们说:今天去打石某乙去,然后姜涛就从家里拿了四、五根手腕般粗细的杨某棍,我们就骑摩托车到105国道上,徐XX正好在一个理发店找到了石某乙,将其强行带至闫某乡X村南地对石某乙进行殴打,后将石某乙捆绑后放到我和徐XX挖的坑里,用土掩埋至腰部两个多小时,并让石某乙写个“石某乙以前打过徐XX,此次打石某乙,以前的事一笔购销”字据,然后让其离开。

2、同案犯徐XX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7日21时许,因与石某乙有矛盾,带着周一X、周XX、王某某到闫某乡X村一理发店内,找到石某乙,将其强行带至闫某乡X村南地对石某乙进行殴打,后将石某乙捆绑后放到我和王某某挖的坑里,用土掩埋至腰部两个多小时,并让石某乙写个“石某乙以前打过徐XX,此次打石某乙,以前的事一笔购销”字据,然后让其离开。

2、同案犯王某X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7日下午。朋友徐XX带着王某X、王某某、周XX、周一X到闫某乡X村一理发店内,找到石某乙,几人先都殴打了石某乙,又将其强行带至闫某乡X村南地,将石某乙捆绑后放到徐XX挖的深一米左右坑里,用土掩埋至腰部半个多小时,因怕出事,就让石某乙出来了。

3、同案犯周一X供述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徐XX给周一X说要打石某乙,周一X就和徐XX、王某、王某X到余火楼村的一理发店内找到石某乙,几人对石某乙进行了殴打后,又将石某乙带到吉庄东地的一片坟头处。王某X就打电话让周XX拿铁锨和绳子过来,周XX也对石某乙进行了殴打,徐XX、周XX等人就用铁锨开始挖坑,王某X和周一X将石某乙绑在一根木棍上,让石某乙站在挖的坑里。周一X、徐XX、王某某就往坑里填土,最后将土埋到石某甲腰部。几人在路边玩了两个多小时后才将石某乙从坑里扒出来。徐XX怕石某乙就埋他的事报警,几人就将石某乙带到闫某乡路口的一楼板房内,王某X就让石某乙写下“石某乙以前抢过别人的钱,还打过徐XX,以后这事就不提了”的字据。字据写好后,周一X和王某X一起将石某乙送到了余火楼村。

4、同案犯周XX供述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周XX、徐XX、王某X、周一X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在一起玩的时候,徐XX提出想打石某乙,晚上10点左右,徐XX、王某X、周一X几人在余火楼村的一理发店内找到石某乙,后王某X给其弟小飞打电话让周XX去东地,周XX到后发现几人已经对石某乙进行了殴打,周XX也打了石某乙。后几人将石某乙带到桥北边的一片坟地处,徐XX、周一X、王某X用铁锨挖了一个深一米多的坑,周XX几人将石某乙绑在一个木棍上,然后让石某乙站在坑里,将土埋至石某乙胸部,后王某X、周一X、徐XX、周XX等人在坑边玩了一会,周XX就回家了,后听周一X说周XX走后一多小时才将石某乙放走,并因怕石某乙报警让其写了一张字据。

5、被害人石某乙陈述证实,2009年10月17日21时许,石某乙在闫某乡X村一理发店看电视时,徐XX将石某乙叫出来后,对其实施了殴打,后徐XX等人将石某乙带至吉庄南地,徐XX又打电话叫了周XX和另外两个人,周XX到后也殴打了石某乙。后几人又将石某乙拉到东北方向的一片坟地里,徐XX等人就开始轮流挖坑,并将石某乙绑在一根木棍上,挖了一个一米多深的坑后,让石某乙站在坑里,将土埋至其胸部,后几人在路边上玩了两个多小时才将石某乙从坑里扒出来,并因害怕石某乙报警就将其带至一楼板房内,让石某乙写了一张“我叫石某乙(石某乙),以前和朋友打架,徐XX来找我报复,以后这事就算了,谁也不找谁的事了,我抢徐XX的钱,抢了500元,徐XX很仁义,以后这事不提了”的字据才将其放走,并恐吓石某乙不准报案。

6、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10点多,闫某在商丘市X村曲庄西地的一片坟地看见一个直径60公分左右圆形的坑。

7、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石某乙体表挫伤累计面积构成轻微伤。

8、现场照片在卷佐证。

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周一X、周XX、徐XX、王某X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被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周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周一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徐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0、协某、收到条证实,王某某和石某乙打架一事,经调解双方同意私了,王某某赔偿石某乙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元。石某乙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11、投案证明证实,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商丘市公安局闫某派出所投案。

12、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某,争得被害人谅解,以实际行动表明其积极的悔罪态度,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朱凤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