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陈塬村X组)。
代表人张某乙,系该组组长。
张某甲与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塬村X组给付张某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9650元,并负担诉讼费50元。判决生效后,陈塬村X组已给付张某甲7500元。权利人张某甲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25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的征地款2250元,并已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光华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