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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陈塬村X组)。

代表人张某乙,系该组组长。

张某甲与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塬村X组给付张某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9650元,并负担诉讼费50元。判决生效后,陈塬村X组已给付张某甲7500元。权利人张某甲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25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的征地款2250元,并已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光华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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