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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蒋某与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谭某应支付申请人蒋某x.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某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谭某生

执行员唐建平

执行员李翔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岳鹏

撰稿:唐建平;校对:丁岳鹏;印6份;2011年5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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