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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略)X区……。

被告(略)国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某。

委托代理人……,男,……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略)……。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10年10月14日,原告应聘进入被告某公司从事机印车间四色机机长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元。2011年5月13日,被告某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每周仅休息一天且未安排调休。同年4月26日,(略)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仲裁委“)裁决被告某公司不支付原告胡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加班工资,原告不服该裁决,现诉请被告某公司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2010年10月4日至2011年5月1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842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因原告胡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另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胡某月工资为1000元,原告实际领取工资高于此约定,而高出部分主要是加班工资。即使原告有加班情况,被告某公司亦安排了调休,请求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原告胡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期限为2010年10月4日至2011年6月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胡某应聘到被告某公司印刷车间工作,基本工资1000元,高于部分作为加班工资补贴。2011年5月13日,被告某公司以原告胡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渝国丰【2011】解字X号决定(以下简称“X号决定”),解除与原告胡某的劳动合同。原告胡某收到该决定后,申请巴南仲裁委裁决被告某公司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及加班工资7842元,该委以巴劳人仲案字【2011】X号裁决驳回原告胡某的申请后,原告不服遂诉请如上。

另查明,原告胡某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858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胡某提供:仲裁申请书、巴劳人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X号决定、某公司工商档案。

被告某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书、考某、员工就餐登记表、车间建议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记录、X号决定、国丰印务(2004)字第X号员工工作行为规范十不准规定、员工考某暂行办法、工资表、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某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民主程序制度,还需向劳动者公示,由此方对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被告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建立经过上述法定程序,亦无证据证明已将上述制度告知原告胡某,故被告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原告胡某无法律约束力。据劳动合同法第某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某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胡某支付赔偿金3716元(1858元/月×1月×2)。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某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某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基本工资1000元,高于部分作为加班工资补贴,而原告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均超过其基本工资1000元,本院认定原告胡某即使存在加班事实,其领取的工资中已包括加班费,故本院对其加班费的诉请不应主张。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三款、第某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胡某赔偿金3716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略)第某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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