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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中止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X区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尚未终结,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孙斌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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