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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董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巷XX号。身份证号:(略)XXXX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巷XX号。身份证号:(略)XX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略),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略)XX

申请执行人董某、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就本案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6月28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咸检民抗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1)咸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董某、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8日申请本院继续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诉讼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南苑

代审判员冉军岗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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