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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花垣县X镇X村X组。

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一抗(2011)X号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花垣县X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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