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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保靖县X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保靖县古苗魔芋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靖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保靖县X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靖县古苗魔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保靖县X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保靖县古苗魔芋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10)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立案期间,上诉人保靖县X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保靖县X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荣

审判员黄振强

审判员彭某友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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