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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丘京港支行、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联营总公司商丘搬运公司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汉东,金某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商丘京港支行。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联营总公司商丘搬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丘京港支行(以下简称京港支行)、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联营总公司商丘搬运公司(以下简称搬运公司)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京港支行于2009年5月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8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代理等涉案费用。搬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汉东,被上诉人京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崇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搬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王玉

审判员张伟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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