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喻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陕西省宝鸡市三和学院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喻某继父。
被执行人(略))。
代表人张某乙,组长。
喻某与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的征地款在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略)(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存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塬村X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略)(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