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彭某乙、彭某丙、左某、王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州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X乡X村X组。因本案于2010年10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湖南省永顺县X镇X村X组。因本案于2010年10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原审被告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永顺县X乡X村X组。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学生,湖南省永顺县X乡西龙某X组。因本案于2010年10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乙、彭某丙、左某、王某招摇撞骗一案,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彭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彭某乙、彭某丙、左某、王某以非法谋取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彭某乙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彭某丙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三、被告人左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王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彭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我是初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考虑情节更加轻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左某、彭某乙、彭某丙三人在吉首商业城桥下一游戏机室内穿着警服并持假警官证冒充吉首市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的民警抓赌,搜走被害人田某的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2010年10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左某邀约彭某乙、王某、彭某丙在商业城桥下一游戏机室内着警服并持假警官证冒充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的民警抓赌,搜走洪生润身上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彭某乙、王某、彭某丙被群众抓获,左某逃跑。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左某主动到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的到案说明。证明彭某乙、王某、彭某丙被抓获的经过和左某逃跑后又投案的过程。

2、被告人彭某乙、王某、彭某丙、左某的供述。证明了四被告人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事实。

3、被害人田某、刘某陈述。证实被被告人冒充警察敲诈勒索的过程。

4、被害人龙某、彭某丁的陈述。证实在游戏机室被被告人冒充警察敲诈勒索的过程。

5、扣押物品清单、赃物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警服、警用标志和假警官证,证实被告人所指认的作案现场的具体位置。

6、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害人辨认出了作案时被告人的相貌。

7、户籍资料。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

8、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乙及原审被告人彭某丙、左某、王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某、彭某乙、彭某丙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乙、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丙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审判,构成自首,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原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成立。一审根据被告人彭某丙、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并无不当。一审根据上诉人彭某乙在法庭上的表现和其认罪态度悔罪程度,对其已作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其上诉请求更加轻判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某

审判员张小椎

审判员张宇开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艾金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