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瑞某,女,汉族,24岁。
委托代理人张殿杰,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懿,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赵某,任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庚贤,许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许昌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国某,男,汉族,46岁。
上诉人瑞某因许昌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瑞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殿杰,被上诉人许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庚贤,被上诉人许昌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及第三人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李杰
审判员刘德荣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