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梁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程某申请再审人梁某甲与被申请人程某、程某为借款纠纷一案,前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8)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甲、程某不服该判,向本院申请再审。2010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梁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勇、梁某乙,被申请人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被申请人程某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程某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追加程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判程某违法,处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王伟凯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牛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