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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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刘定发,隆回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长顺,隆回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已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黄丽超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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