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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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2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欧阳子龙、欧阳金龙:

欧阳子龙申请执行与欧阳金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依照本院(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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