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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2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主任。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系新邵县红日机械厂下岗职工,1987年回老家周旺镇,向周旺信用社借贷款2570元,在周旺食品站对面开商店,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倒闭,然后回新邵红日机械厂租居他人房屋度日,不久生病死亡,采取十分简单的方式处理丧事。李某生前无房屋和其它遗留财产,因被执行人李某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隆经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杰军

审判员邹军志

审判员屈成林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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