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陈某:
谭某申请执行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已将本院(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