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刘某:
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3日立案执行,2011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7)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