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尧慧,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复议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的(2010)江永法执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