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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的(2010)江永法执罚字第80号罚款决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尧慧,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复议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的(2010)江永法执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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