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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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

被告姚某,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玉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且被告因犯罪于2009年被判刑。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小孩姚某某由原告抚养成人。

被告口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3日在岳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姚某某。被告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原、被告婚后在岳阳县X村修建一座四扇三间砖混混结构房屋(一层),共同债务有x元(其中原告父亲范某x元、原告姨妈肖某2000元、原告表哥彭某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与被告姚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姚某某在被告姚某服刑期间由原告范某抚养,被告姚某刑满释放后,小孩姚某某由被告姚某抚养至成人,在原、被告各自抚养期间,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房屋归被告姚某所有,共同债务x元归原告范某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玉英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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