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郑某、杨某、颜某、孙某:
王某申请执行与郑某、杨某、颜某、孙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9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