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上诉人高某某之妻。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柘城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男,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柘城县X乡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柘城县X街村X组)。
上诉人高某某因柘城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仵乡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9)柘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于2009年12月1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以乡级政府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管理职权为由撤销被诉处理决定,上诉人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在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认识到作出撤销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处理决定超越职权,主动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伟